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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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 法院 |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恒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江苏海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限额人民币1.1亿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