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郓城县盛源纺织有限公司
海门市渝通纺织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院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海门市渝通纺织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7日汇入郓城县盛源纺织有限公司账户(建行账户37×××56)的款项201200元所有权为海门市渝通纺织有限公司;

二、被告郓城县盛源纺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对上述存款201200元支付原告海门市渝通纺织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18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159元,由被告郓城县盛源纺织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8-25
发布日期 2020-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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