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郓城县盛源纺织有限公司 海门市渝通纺织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海门市渝通纺织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7日汇入郓城县盛源纺织有限公司账户(建行账户37×××56)的款项201200元所有权为海门市渝通纺织有限公司; 二、被告郓城县盛源纺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对上述存款201200元支付原告海门市渝通纺织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18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159元,由被告郓城县盛源纺织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8-25 |
| 发布日期 | 2020-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