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哈尔滨工大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咨询有限公司
辽宁裕通大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南万华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海城市人民法院(2017)辽0381民初99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及案件受理费、反诉费的负担。即:“一、辽宁裕通大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河南松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454,094.08元。”、“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931元,由河南松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304元,辽宁裕通大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8,627元。反诉费12,686元,由辽宁裕通大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3,355元,河南松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9,331元。”

二、撤销海城市人民法院(2017)辽0381民初99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河南松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辽宁裕通大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修复费用及鉴定费1,590,360.65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9,114.00元,由辽宁裕通大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30
发布日期 2020-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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