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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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海城市人民法院(2017)辽0381民初99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及案件受理费、反诉费的负担。即:“一、辽宁裕通大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河南松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454,094.08元。”、“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931元,由河南松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304元,辽宁裕通大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8,627元。反诉费12,686元,由辽宁裕通大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3,355元,河南松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9,331元。” 二、撤销海城市人民法院(2017)辽0381民初99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河南松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辽宁裕通大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修复费用及鉴定费1,590,360.65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9,114.00元,由辽宁裕通大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