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郴州金碧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借款本金为299027.15元、利息2741.28元、罚息21.98元、复利14.88元(暂计至2019年8月1日,后续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所有款项清结之日止);

二、被告郴州金碧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郴州金碧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34元、保全费228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8374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负担13元,被告***负担83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9
发布日期 2020-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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