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山东恒捷新材料有限公司 齐河县鸿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齐河齐鑫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齐河县鸿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退还原告山东恒捷新材料有限公司租赁的塑料模板129.38吨; 二、被告齐河县鸿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山东恒捷新材料有限公司租赁费1813500元; 三、被告齐河县鸿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山东恒捷新材料有限公司保全费5000元; 四、驳回原告山东恒捷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山东恒捷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0439元,由被告齐河县鸿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5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2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