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
文安县骏龙木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文安县骏龙木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借款本金1579189.82元,暂计至2019年3月4日的利息123900.44元、罚息91243.28元,共计1794333.54元(自2019年3月5日起,利息、罚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对被告文安县骏龙木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机器设备享有抵押权,有权对该抵押物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上述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75元,由被告***、***、文安县骏龙木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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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20-12-17
发布日期 2020-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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