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文安县金圣木业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仁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呼和浩特市仁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连带偿还原告文安县金圣木业有限公司货款440828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44082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从2017年7月8日开始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12元,保全费3120元,共计11032元由被告呼和浩特市仁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垫付,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6-5
发布日期 2020-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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