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文安县金圣木业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仁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呼和浩特市仁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连带偿还原告文安县金圣木业有限公司货款440828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44082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从2017年7月8日开始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12元,保全费3120元,共计11032元由被告呼和浩特市仁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垫付,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5 |
发布日期 | 2020-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