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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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富平县通达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38053.57元。 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32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鉴定费1440元。 四、驳回原告***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76元,由原告***承担120元,被告***承担856元。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将其应当承担的部分并上述款项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27 |
发布日期 | 2020-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