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久瑞翔和商贸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河西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河西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损失48495元;在商业第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付166121.14元。

二、被告天津久瑞翔和商贸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损失24060.22元,因已支付原告医疗费50000元,在被告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河西支公司赔付后,原告退还被告天津久瑞翔和商贸有限公司25939.78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54元,由被告天津久瑞翔和商贸有限公司承担4060元,由原告***承担5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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