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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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玉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镇支行 河北玉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玉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偿还原告河北玉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镇支行借款本金46957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4695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895833‰计算,自2019年12月2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6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7 |
发布日期 | 2020-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