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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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日月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靖江市天彩新材料有限公司 包钢天彩靖江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天彩科技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苏日月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包钢天彩靖江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40,731.5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40,731.5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自2017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06元,保全费2224元,合计5430元,由被告包钢天彩靖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5430元,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8635元由本院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3 |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