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海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1502民初14011号

原告:海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冬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海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1日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本金82087.61元,2、逾期利息自2020年10月8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3、***、***对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与各被告于2019年10月19日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签订后原告如约支付借款。借款人领取借款后从2020年10月8日起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保证人也拒绝履行保证还款责任。截止2020年10月31日尚欠借款本金82087.61元,逾期利息1258.68元(逾期利息暂时计算至2020年10月31日),实际应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共计借款10万元,截止2020年10月8日已偿还本金17912.39元、利息17812.61元。尚欠本金82087.61元及自2020年10月8日至2020年10月31日的逾期利息1258.68元未还。及其2020年10月31日后的逾期利息要求被告按照年利率24%计算,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借款属实。还款属实。担保人担保也属实。但是我认为我偿还的钱多。

被告***、***未做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19年10月11日在原告处申请借款10万元,原、被告于2019年10月19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在原告处借款10万元,借款期间2019年10月19日至2020年10月8日;合同约定的借款期内利率为日0.055%,逾期利息按照逾期金额按每日千分之0.9收取,还款方式为月偿还3%;被告***、***为该借款提供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的保证范围:主债权、利息、违约金、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当日,原告将借款10万元支付给被告***。到期后,而被告***截止2020年10月8日只偿还部分本金17912.39元,期内利息17812.61元已全部偿还完毕,逾期利息21.89元;但剩余本金82087.61元及自2020年10月8日至今的逾期利息被告***未偿还,被告***、***亦未履行担保还款责任。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的答辩、贷款申请表一份、借款合同一份、确认书一份、银行转账记录、还款明细表一份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小额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定向被告发放了借款,履行了合同义务。到期后,被告未全部履行约定义务,构成违约。故原告主张被告偿还该案剩余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的主张,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应以82087.61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照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计算。

关于被告***、***的担保责任。根据合同约定,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2020年10月9日起至2022年10月8日止;故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连带担保还款的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定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海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2087.61元及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82087.61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照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2元,三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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