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凯里市下司镇卫生院
黔东南州益诚贸易有限公司
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路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凯里市下司镇卫生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黔东南州益诚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18720元及利息(以21872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从2017年9月4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凯里市下司镇卫生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黔东南州益诚贸易有限公司为主张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0000元。

三、驳回原告黔东南州益诚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若义务人未按照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3384元,由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凯里市下司镇卫生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在上诉期限内直接向上诉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如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20-5-14
发布日期 2020-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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