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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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镇支行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在4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20-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