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高唐大唐木业有限公司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高唐大唐木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2017年9月10日止,按年利率6.175%计算;自2017年9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2625%计算)。 二、被告高唐县金福源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高唐县金福源工贸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高唐大唐木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被告高唐大唐木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高唐县金福源工贸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