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邹城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邹城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借款本金99015.3元,罚息6784.12元、复利0.1元,合计105799.52元(计算至2019年10月8日)及自2019年10月9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式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山东邹城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