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铜鼓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铜鼓支行信用卡本金28,220.57元及支付利息1,885.46元、费用6,399.95元,共计36,505.98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逾期履行,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铜鼓支行可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712元,财产保全费385元,合计1,09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0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如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2-8 |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