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海托置业有限公司
重庆海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渝康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判决被告重庆海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向第三人重庆渝康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966694.32元及截至2018年6月14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173778.27元,本息合计5140472.59元;支付第三人重庆渝康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自2018年6月15日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尚欠本金4966694.32元为基数,在基准利率水平上上浮50%计算;复利以未归还的利息为基数,在基准利率水平上上浮50%计算,按月计收)。

二、判决被告重庆海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向第三人重庆渝康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9000元。

三、判决被告重庆海托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对被告重庆海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及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783元,减半收取23891.5元,由被告重庆海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19-05-20
发布日期 2020-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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