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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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唐山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唐山市金润旺投资有限公司 新疆大唐鼎旺水泥有限公司 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新华西道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唐山市金润旺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新华西道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8000万元、截止2016年12月20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3330.779411万元及2016年12月21日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以48000万元为基数,利息计算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10%为标准;罚息计算以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上浮50%计算;复利以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上浮50%计算); 二、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大唐鼎旺水泥有限公司、唐山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唐山市金润旺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新华西道支行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8339元,鉴定费600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673339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新华西道支行负担400000元,由唐山市金润旺投资有限公司、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大唐鼎旺水泥有限公司、唐山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2733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