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云南高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云南高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房屋认购款24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24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和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计2450元,由被告云南高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3 |
| 发布日期 | 2020-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