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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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巧家支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东川营销服务部 巧家县祥和殡仪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2020)云0622民初102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三、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川营销服务部支付***、***、***、***、***、***因沈华国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精神抚慰金合计11000.00元”; 二、撤销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2020)云0622民初1029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五项,即“一、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巧家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在机动车商业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沈华国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精神抚慰金合计50000.00元;二、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赔偿***、***、***、***、***、***因沈华国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精神抚慰金合计1013539.20元,扣除此前已支付的60900.00元,还应赔偿952639.20元;四、驳回***、***、***、***、***、***要求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和***对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五、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三、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巧家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在交强险死亡赔偿限额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因沈华国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合计610000.00元 四、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赔偿***、***、***、***、***、***因沈华国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479291.20,扣除此前已支付的60900.00元,还应赔偿418391.20元;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9155.00元,减半收取4577.5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巧家支公司负担1854.00元,***负担1854.00元,***、***、***共同负担869.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155.00元,由***负担4577.50元,由***、***、***负担4577.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若义务人不主动履行本判决,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二年内向原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2-4 |
发布日期 | 2020-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