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冉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茂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75057.84元,被告四川冉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应赔偿的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被告四川茂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01057.8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69元,由原告***承担1581元,被告***和被告四川冉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担1844元,被告四川茂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8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6-29
发布日期 2020-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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