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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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住宿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44503.19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嘉祥县人民法院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祥支行账号为20×××82的账户内。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住宿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7989.11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嘉祥县人民法院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祥支行账号为20×××82的账户内。 三、被告嘉祥县中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住宿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332.12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嘉祥县人民法院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祥支行账号为20×××82的账户内。 四、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7245.11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嘉祥县人民法院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祥支行账号为20×××82的账户内。 五、原告***在领取本判决第一、二、三、四项确定的赔偿款时返还被告嘉祥县中医院垫付的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18035.53元。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7元,由被告***负担894元,被告嘉祥县中医院承担3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30 |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