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发布于:2020-1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营祥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鲁0302执2558号

申请执行人:王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王蒲晨歆,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蒲镒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车修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张保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东营祥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敏,经理。

申请执行人王凯、王蒲晨歆、蒲镒章、车修爱与被执行人张保才、东营祥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3日作出的(2020)鲁0302民初10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保才、东营祥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凯、王蒲晨歆、蒲镒章、车修爱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张保才、东营祥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审 判 长  孙启福

审 判 员  宋作岩

审 判 员  杨 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黄亚冬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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