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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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津绿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繁荣双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天津绿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垫付的农民工工资601685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天津绿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繁荣双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合同外工程款604581元、合同内争议项工程款29580元、鉴定费63300元,共计69746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被告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478元,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繁荣双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817元,原告(反诉被告)天津绿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661元。反诉费16989元,原告(反诉被告)天津绿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142元,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繁荣双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8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0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