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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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博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不得执行坐落于保定市,冀(2017)保定市不动产第××号的房产。 案件受理费10300元,由原告***负担5150元,由第三人***负担5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7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