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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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利康医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隆晟医药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隆晟医药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结欠原告湖北利康医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14073.20元。 二、反诉被告湖北利康医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赔偿反诉原告江苏隆晟医药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损失320650元。 三、上列两项折抵后被告江苏隆晟医药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尚应支付原告湖北利康医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93423.20元并承担自2015年3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付清。 如被告(反诉原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9141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反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反诉被告负担(此款反诉原告已垫付,由反诉被告在赔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61)。 |
裁判日期 | 2018-06-28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