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南宁全通保健品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市万豪佳鑫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隆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南宁全通保健品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南宁市万豪佳鑫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26793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尚欠货款26793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付); 二、被告***对被告广西南宁全通保健品有限公司上述的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603.8元、公告费700元,共计1303.8元,由被告广西南宁全通保健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8-31 |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