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宁兴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南宁兴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宁兴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4320元、公摊水电费14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以被告实际未交纳的物业服务费和公摊水电费为基数,从欠缴次季度首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计算至被告交纳完毕时止);

二、驳回原告南宁兴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南宁兴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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