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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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临潼区人民医院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 西安市临潼区瑞丰宾馆有限公司 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制梁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经济损失医疗费134267.1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60元、营养费2700元、误工费12000元、护理费8000元、残疾赔偿金75967.32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交通费2030元、辅助器具费3920元,共计242444.45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医疗类5000元、伤残类55000元,商业三者险项下赔偿医疗类、伤残类182444.45元的90%,即164200.01元。共计赔偿224200.01元,扣除保险公司已支付的5000元,***垫付的24959.12元,实际赔偿194240.89元.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支付***垫付款9959.12元(已扣除先予支付的15000元)。 三、***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31元,鉴定费2720元,原告均已缴纳,由***负担6345元,其余由原告自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6 |
发布日期 | 2020-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