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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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偿还贷款本金2060830.63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5月14日的罚息(含复利)1312659.19元及自2020年5月15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未还本金2060830.63元为基数,复利以未付罚息1312659.19元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13.095%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94元(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已经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9 |
发布日期 | 2020-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