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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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天津市天华事故车维修中心(普通合伙) 天物昌威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10900元、拖车费600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物昌威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返还原告***21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发布日期 | 2020-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