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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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明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国逸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国逸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租金71285.76元、GPS费用2400元、罚息6.7元(自2018年5月22日起至租金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未付租金为基数按年利率4.35%标准另计),合计73692.46元。 二、国逸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对租赁车辆(车牌号豫K×××××、车辆识别代号LSJW34G31DG18336、发动机号D010021651)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国逸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786元,合计2502元,由国逸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负担96元,由***负担2406元。 国逸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裁判日期 | 2019-01-30 |
发布日期 | 2020-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