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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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龙润茶业集团有限公司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行 云南盘龙云海药业有限公司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龙润药业有限公司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云南龙润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贷款本金94156643.95元及罚息(罚息:以贷款本金94156643.95元基数,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1.55%计算,并应扣除已支付的利息225万元); 二、云南盘龙云海药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云南龙润药业有限公司对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云南龙润药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533元,由云南龙润药业有限公司、云南盘龙云海药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7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