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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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云南平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9)云0102民初625号民事判决; 二、由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上诉人***借款本金人民币926355.47元,并向上诉人***支付以上述借款本金926355.47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22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三、被上诉人云南平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上诉人云南平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上诉人***追偿; 四、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80元,由上诉人***负担人民币20032元,由上诉人***及被上诉人云南平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0048元;鉴定费人民币3000元由被上诉人云南平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二审中,上诉人***预交的诉讼费人民币25040元予以退还人民币15024元;上诉人***预交的诉讼费人民币25040元予以退还人民币1001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0-26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