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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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金品地产有限公司 吴江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正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常熟市鑫隆装饰装璜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苏州金品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常熟市鑫隆装饰装璜有限公司工程款3607100.68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案件款账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657元、公告费950元、鉴定费52039元,合计诉讼费88646元,由被告苏州金品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5657元由本院退回,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3565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被告应负担的公告费950元、鉴定费52039元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