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行政管理(民政)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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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政行政管理(民政)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桂平市人民政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补偿款780371元,若被告桂平市人民政府未按期全额支付该补偿款,则承担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未及时给予原告补偿而造成的利息损失,该利息损失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不计算复利。 二、被告桂平市人民政府继续向原告***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618.12元/月的标准从2019年9月份起支付至上述补偿款全额到付之月止。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桂平市人民政府负担。原告***起诉时预交的受理费11604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汇款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万象支行;账号:20--017301040003777。逾期不交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3-23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