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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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山森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20)桂1302民初465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广西山森商贸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33.68元; 三、上诉人***自2017年2月3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止,以本金70033.6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向被上诉人计付利息。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5044元,由被上诉人广西山森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3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16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