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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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西双版纳丰硕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西南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双版纳丰硕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214514.80元,并支付三段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一)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2019年3月28日止,以人民币279514.8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二)自2019年3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人民币214514.8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三)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以人民币214514.8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 二、驳回原告西双版纳丰硕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306元,减半收取计12153元,由原告西双版纳丰硕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0760元,由被告西南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5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