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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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9)甘0271民初108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 二、撤销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9)甘0271民初108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 三、***、***、***、***、***对原审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四、***、***、***在嘉峪关市福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及***、***、***、***、***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 五、驳回嘉峪关市中小企业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6831元,嘉峪关市中小企业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300元,嘉峪关市福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9531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831元,其自行负担39531元,剩余7300元退还***;***、***、***、***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831元,由上述四人及***每人承担7906.2元,剩余7300元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16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