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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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2020)陕0424民初1301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陕DXXX**小型客车交强险医疗费赔偿范围内向原告***、***、***赔偿左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产生的医疗费10000元整;在死亡伤残赔偿范围内向原告***、***、***赔偿左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产生的丧葬费37496.5及死亡赔偿金72503.5元;在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1500元;以上合计12150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已支付医疗费10000元及丧葬费37496.5元)。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陕DXXX**小型客车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内向原告***、***、***赔偿左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产生的剩余的医疗费15607.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营养费210元、护理费700元、误工费700元、交通费345.5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处理丧葬事宜费用2100元及剩余的死亡赔偿金324574.5元,共计374447.4元的60%,即224668.44元。”; 二、撤销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2020)陕0424民初1301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2020)陕0424民初130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被上诉人***、***、***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上诉人***垫付的医疗费18200元整; 四、驳回被上诉人***、***、***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缓交的案件受理费5984元,减半收取2992元,剩余缓交的案件受理费2992元,由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上诉人***负担730元,被上诉人***、***、***负担37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1-18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