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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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北安市鑫宏大南京路地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牡丹江市金世元服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北安市鑫宏大南京路地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牡丹江市金世元服饰有限公司签订的商铺租赁《协议》于2020年9月30日予以解除; 二、被告牡丹江市金世元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所欠原告北安市鑫宏大南京路地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金及费用229,573元(32,833元×9个月-32,833元-30,000元-2,500元-591元); 三、驳回原告北安市鑫宏大南京路地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3元,减半收取计3,126.5元,由原告北安市鑫宏大南京路地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52.5元,被告牡丹江市金世元服饰有限公司负担2,1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1 |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