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大地建筑事务所(国际) 汉中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703执11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地建筑事务所(国际)。 法定代表人彭培根,系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田梦,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汉中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地建筑事务所(国际)与被执行人汉中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703民初74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汉中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大地建筑事务所(国际)偿还设计费193565.92元、,承担受理费3949元、案件申请执行费286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汉中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513924,组织机构代码:555****92)的股东白和奎出资股金200377.92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晓红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唐虎 |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