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高新区营销服务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陇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高新区营销服务部在陕C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54547.43元、后续治疗费18000元、住院伙食1860元、营养费27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误工费21600元、护理费9180元、残疾赔偿金85782.95元、辅助器具费2700元、鉴定费2400元、交通费1260元,共计205030.38元,扣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高新区营销服务部已付医疗费10000元,共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高新区营销服务部赔偿***人民币195030.38元; 二、由***赔偿***复印费29元,与***应退还给***垫付的各项费用26240.6元折抵后,由***返还给***人民币26231.4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各项赔偿款项及***应负担案件受理费相互折抵计算后,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高新区营销服务部直接赔付***人民币170986.98元,直接支付***24043.4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31元,减半收取2316元,由***负担128元(超诉部分),由***负担21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3 |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