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发布于:2020-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延安王家坪汽车联营运输有限公司
陕西王氏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龙天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延安王家坪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陕06执4号

姜志东、王西林、王强、延安王家坪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陕西龙天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陕西王氏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延安王家坪汽车联营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高庆战(变更后现申请执行人为姜志东)申请执行延安王家坪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陕西龙天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陕西王氏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王西林、王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高庆战(变更后现申请执行人为姜志东)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安仲裁委员会2019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9)延仲裁字第305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延安王家坪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高庆战(变更后现申请执行人为姜志东)支付借款本金40000000元及利息(本金40000000元,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并向申请执行人高庆战(变更后现申请执行人为姜志东)履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承担仲裁费186504元、本案执行费。但上述被执行人未在本院发出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期间,因本院正在执行的(2020)陕06执3号案件与本案的被执行人均为延安王家坪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陕西龙天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陕西王氏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王西林、王强,为了便于案件执行,本院将此案并入正在本院立案执行的(2020)陕06执3号案件中合并执行,本院在合并执行中于2020年5月17日作出(2020)陕06执3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追加延安王家坪汽车联营运输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延安王家坪汽车联营运输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姜志东、高庆战(现变更申请执行人为姜志东)承担被执行人延安王家坪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陕西龙天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陕西王氏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王西林、王强不能履行的借款本金、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仲裁费及本案执行费的全部债务,并在本案中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2020)陕06执异6号执行裁定书,姜志东为高庆战申请执行延安王家坪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陕西龙天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陕西王氏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王强、王西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延安王家坪汽车联营运输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南滨大道68号院的延安天和洒店十层楼房,产权证为:延房权证宝柳字第007704、007705、007703号,面积为8001.52平方米[延房权证宝柳字第007704(1、2层面积为3149.2平方米)、007705(3、4、5、6层面积为2739.64平方米)、007703(7、8、9、10层面积为2112.68平方米)号]及其围墙内辅助设施(大楼西边第一排三层平房,地上二层,每层13间,每间约20平方米,地下一层,13间,每间约20平方米;第二排二层锅炉房,上下8间,约160平方米及该房南边水泵平房二间,约40平方米;第三排一层平房一间,约8平方米及大楼前门房一间,约12平方米,大楼北后角锅炉房一间等),该楼房及其围墙内辅助设施所占用土地,证号为延市国用(2003)字第0507号,面积为7080平方米的财产,并分别于2020年10月23、11月13日将上述查封财产,以总议价为110000000元的基上降价20%作为保留价对外首次拍卖,即首次起拍卖价为:88000000元进行网络拍卖流拍;二次拍卖在首次流拍88000000元的基础上降低约15%,即起拍卖价为75000000元予以网拍再次流拍。2020年12月1日申请执行人姜志东、高庆战(变更后现申请执行人为姜志东)与延安王家坪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陕西龙天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陕西王氏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延安王家坪汽车联营运输有限公司、王西林、王强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协商同意由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延安王家坪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陕西龙天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陕西王氏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延安王家坪汽车联营运输有限公司、王西林、王强分别以分期支付、以物抵债的方式向申请人姜志东、高庆战(变更后现申请执行人为姜志东)履行90000000元抵偿上述两案的本金、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仲裁费的全部债务,申请执行人姜志东、高庆战(变更后现申请执行人为姜志东)同意将上述二次网拍流拍的延安王家坪汽车联营运输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南滨大道68号院的延安天和洒店十层楼房及其围墙内辅助设施(大楼西边第一排三层平房,地上二层,每层13间,每间约20平方米,地下一层,13间,每间约20平方米;第二排二层锅炉房,上下8间,约160平方米及该房南边水泵平房二间,约40平方米;第三排一层平房一间,约8平方米及大楼前门房一间,约12平方米,大楼北后角锅炉房一间等),该楼房及其围墙内辅助设施所占用土地,证号为延市国用(2003)字第0507号,面积为7080平方米的财产,以75000000元抵偿两案的部分债务,现本案已提取(2020)陕06执3号合并执行案件以物抵债中50000000元抵偿申请执行人高庆战(变更后现申请执行人为姜志东)全部债务(本金、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仲裁费),申请执行人姜志东、高庆战(变更后现申请执行人为姜志东)放弃其它权利,本案的执行费117400元,由高庆战(变更后现申请执行人为姜志东)承担。

上述协议,由本院将被执行人延安王家坪汽车联营运输有限公司在合并执行的(2020)陕06执3号案件中以物抵债75000000元中提取50000000元抵偿申请执行人高庆战(变更后现申请执行人为姜志东)全部债务(本金、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仲裁费),现申请执行人高庆战(变更后现申请执行人为姜志东)执行款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高庆战(变更后现申请执行人为姜志东)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6执4号执行案件全部执行完毕,于2020年12月1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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