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新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偿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卡号49×××84的信用卡截至2019年11月4日的透支款本金45754.65元、利息3362.37元、违约金7046.95元、其他费用1050.06元,合计57214.03元,并支付自2019年11月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的相应利息、违约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30元,减半收取计615元,由被告***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