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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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苏中达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6万元; 二、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苏中达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返还保修金54万元; 三、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苏中达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96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6日起;以54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6日起,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计息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四、驳回原告苏中达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16元,减半收取计10358元,由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六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20716元,款汇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账号:20×××16。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7-08 |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