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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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与被告***、***于2010年12月9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 二、被告***、***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偿还贷款本金275350.51元及利息(利息计至2019年5月8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至贷款本息结清之日止); 三、被告***、***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3287元; 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对被告***、***名下用以抵押的位于贵港市港北区院(城市怡景)3幢2单元1103号房屋[产权证号:桂(2017)贵港市不动产权第0017023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以上应付款项,被告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762元,减半收取为2881元,财产保全费2005元,共计4886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六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5762元,款汇至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账号:20×××16。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5-27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