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杭州钇荣实业有限公司
桐庐农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桐庐佳华建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桐庐佳华建材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代偿款1863663.83元,并支付按年利率6%自2019年8月9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如被告桐庐佳华建材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债务,被告***、杭州钇荣实业有限公司、***、***、***对不能清偿部分的六分之一承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或者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2386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864元,由原告***负担4300元,由被告桐庐佳华建材有限公司、***、杭州钇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4564元。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桐庐佳华建材有限公司、***、杭州钇荣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裁判日期 2020-01-09
发布日期 2020-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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