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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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钇荣实业有限公司 桐庐农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桐庐佳华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桐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桐庐佳华建材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代偿款1863663.83元,并支付按年利率6%自2019年8月9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如被告桐庐佳华建材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债务,被告***、杭州钇荣实业有限公司、***、***、***对不能清偿部分的六分之一承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或者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2386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864元,由原告***负担4300元,由被告桐庐佳华建材有限公司、***、杭州钇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4564元。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桐庐佳华建材有限公司、***、杭州钇荣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裁判日期 | 2020-01-09 |
发布日期 | 2020-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