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京京国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宏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京京国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宁波市海曙微家点心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侵害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2107496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南京京国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0元; 三、被告宁波市海曙微家点心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00元,被告南京京国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宁波市海曙微家点心屋前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69元(已预交),被告宁波市海曙微家点心屋、南京京国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3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23 |